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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使用须知

作者: 点击:1517 发布时间:2020-07-23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版)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b.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c.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 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d.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1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分支回路上测量。
    3.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13.5.4 已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13.5.5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是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3、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
8.2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测点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监测点保护开关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为300A及以下时,宜设置在变电所低压配电  室或总配电室集中监测;监测点保护开关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为300A以上时,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检测。
(2)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检测。
(3)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检测。
(4)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的总开关。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中,监测点的设置位置至关重要。如设计的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通常监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泄漏电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对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方法一是将监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没有影响;方法二是将监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泄漏电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还是将监测点设置在负荷侧。
    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负荷侧发生的火灾概率远大于电源侧,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还是将监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设置为300mA是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规定。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量是和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与空气湿度有关,如果自然泄露电流波动比较大,为了减少误报,建议监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楼层配电箱进线处)。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9.1.3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第9.1.4条: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第9.1.5条: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第9.1.6条:电气火灾监技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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